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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职工注意:退休前查看医保缴费年限,当心医保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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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7-25 10: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养老保险因为关乎养老金,所以绝大多数即将退休的人都会去关注,自然而然大家也就都知道,要想领取到养老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是一个硬性条件。否则就需要补缴,直至缴满15年。同样,职工医疗保险也是有缴费年限的条件,而且相对养老保险年限会更久,男性为25年,女性为20年。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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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20: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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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20: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是风你是雨 发表于 2018-7-2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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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报销比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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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7: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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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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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9: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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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5: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225 发表于 2018-7-3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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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保制度及其衍生出的种种问题无疑是一朵奇葩。
  具体来说,目前在中国看病能够享受到的医疗保障主要有几种:1、少部分人能享受到的公费医疗,国家负担所有的费用,这部分人早就衣食无忧,看病从不要自己掏钱,而正是这部分人是国家医保制度的制定者;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一多半。3大部分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每年有一定的门槛费,小病自己要掏很大一部分,大病很可能要超医保限额,只有不大不小的病才能最大程度使医保金额得到“利用”;4农村居民享受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社会医疗保险低,总限额也少,如果得了大病基本上很快就会花光。
  这种医保制度怎么看都有劫贫济富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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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22: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等规定,结合省直实际,现将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最低缴费年限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2001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外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 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时,以职工本人退休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明确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无在职职工或破产、撤销等情形的,其已经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当年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的,本年度不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在职职工或破产、撤销等的,经退休人员同意,医保经办机构可从退休人员银行账户或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原单位已破产、撤销并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征收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除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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