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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法院副院长闫同峰枉法裁判,被告张中良逃避债务有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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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孟州法院审理一起代理投资纠纷案件,孟州法院原一审(2016)豫0883民初881号判决书,经过两次开庭,并同意被告张中良单方追加和他有亲戚关系的郑州金汇安投资公司做为第二被告,公司出庭代表杨素琴又是被告张中良的姨,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举证,法庭查阅证据和多方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中良超越代理权,应予赔偿原告的损失,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费。     
     被告张中良上诉至焦作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还孟州法院重审,并发函《你院重审时,应注意一下问题:一、应查明张中良接受王兴利委托后是否将35万元投到金汇安公司?张中良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应否给付王兴利31万元本息?二、此案重审时,不易简单作出判决,应采取多种方法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孟州法院副院长闫同峰承办本案的重审,经过200余天,调查取证,进一步取得了公司法人已批捕在押,公司在2015年初已经人去楼空的事实,但是,孟州法院(2017)豫0883民初761号判决书,《本院认为:该投资合同应直接约束原告王兴利与被告金汇安公司,王兴利与张中良之间的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请求张中良归还3100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表示愿意归还原告投资款,但王兴利明确表示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王兴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王兴利承担》。      
孟州法院(2017)豫0883民初761号判决书,既没有取得新的证据,又规避了焦作中级法院的发还函重审意见,枉顾该院原一审公正的判决和依据,以及被告与被告单方追加的公司的亲戚关系,闫同峰副院长,却以公司表示知道、表示愿意承担本案债务,判决认定明显枉法:1、应直接约束原告王兴利与被告金汇安公司,王兴利与张中良之间的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手续)在哪里?;2、凭张中良出具的收款条依法请求张中良归还310000元及利息,为什么说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本院不予支持?。3、公司表示愿意归还原告投资款,但王兴利明确表示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有资格承担本案债务吗?有合法依据吗?。
    综上,做为副院长的闫同峰,难道不懂什么是合法依据?不懂代理人应尽什么义务吗?;因此,明显是徇私枉法,剥夺被代理人的全部权利,恶意枉法裁判,使我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三十余万元不能依法追回,做为他们权权交易的筹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司法公信。                             此致              
请上级领导明查
声明:本文内容涉及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王兴利               
电话:1383916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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