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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在今日头条网站看到新京报题为《安徽一中学公开砸毁学生手机!校长:与家长签过协议,做法过激但不做危害更大》的新闻报道后,在将这篇报道连着看了三遍之后,首先是感到震惊!然后是认为校方砸毁学生手机,过激校长应该免去。
手机是毒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危险品吗?手机只是一个通讯工具而已!中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对不对或该不该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里不做赘述;手机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可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啊!学校是什么地方?教书育人的地方啊!在学校公开砸毁学生手机是一种什么行为?作出正确认定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衡量一种行为,包括校方公开在校园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好不好或对不对,是不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公序良俗是一面镜子!法律法规是尺子。
法治社会法为尊。止于今日,我国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吗?假如有,请相告是哪部法律的第几项第几款!谢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称之为“母法”。我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的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以《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为尺去丈量“校方在校园公开砸毁学生手机”这种行为,不难发现“校方的做法和行为,已不仅仅是于法无据的问题!而是触犯了党纪国法的过激行为”。
校长称与家长签过协议,做法过激但不做危害更大,不是也不能成为在学校公开砸毁学生手机的理由或借口!当然更不能也无法成为免责的挡箭牌。多情身为一个持证的作协、音协和摄影家协会会员,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尚知“多学点法律没有错”,这位“安徽”的一校之长,学过我国的“母法”《宪法》吗?知道什么是“母法”和“子法”,包括懂得什么是上位法吗?知道“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吗?法律意识缺失,仅承认做法过激,还振振有词的“法盲校长”,多情的意见和建议是尽快的免去,以免给教书育人的校园和社会,带来更多或更大不应有的事件和对建设法治社会带来背道而驰更严重的后果。
协议,不仅限于协议,我国《合同法》是网上一搜可见的法律法规之一。协议中的条款,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安徽这位“法律意识淡薄校长”懂吗?
大家都学学法律法规吧!这是底线和高压线。“人治”时代早已成过去!“法治社会法为尊”,无论做什么事,包括做决策,先知道要做的行为是不是于法无据的事情,是不是有法可依,是不是能名正言顺的开展和进行,这是对自己,包括对学校和社会的负责之举!当然这也是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应该养成的一种好习惯。
综上,针对安徽一中学公开砸毁学生手机的事件,建议校方所在地,引起高度重视!在这种做法于法有据之前要站在捍卫法律尊严的高度明令禁止;对于公开承认做法过激的校长,建议免去。
一己之见,难免偏颇;不当之处,乐于商榷。
多情
2019年10月16日于河南焦作
附图: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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