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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女孩闫某某在浙江某公司求职时,两次因“河南人”身份而收到不适合岗位的通知,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闫某某诉称,2019年7月3日,其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该公司在查看闫某某简历后,分别向其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被告浙江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而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歧视。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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