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焦作广播电视台报道:沁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生猪未检疫”为由,扣留刚刚装车、尚未完成交易的两车生猪后,在运输方同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依然扣车不放,并将生猪交给沁阳市食品公司,在未经养殖场、运输方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屠宰卖肉,而且卖肉钱不知所踪。记者采访时,无论沁阳市农业结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其上属单位沁阳市农业农村局均拒绝采访。结果目前两辆车被扣不放、两车活猪无故被宰猪肉被卖,卖肉所得款不知所踪……
看了这条消息,老断心里的感觉是:震惊、震惊、震惊!
这都什么年代了啊!依法治国讲了几十年,沁阳市也是豫北重镇并非那些几不管的、山高皇帝远的偏僻地区,竟然出了这种事情!
首先,根据《动物检疫法》第42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就是说在当时生猪虽然装车,但车辆依然停在养殖场,而且交易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生猪依然属养殖场所有。那么你们为什么要连猪带车一起扣留?这让我很想不明白。
其次,即使认定交易完成、开始运输。那么根据《动物检疫法》第25条、第78条规定,应该是“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那么,既然运办理方同意接受处罚,沁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什么拒不依法处罚,反而将猪送给食品公司屠宰后卖钱、卖了钱依然扣着车辆不放呢?
第三,如果说运输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违法,那么将这些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送到食品公司杀掉卖肉,难道这就不违法了吗?即使是在送到食品公司杀掉前进行了检疫检验,那么在养殖场不知道、运输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谁是申请检疫的主体?没有申请主体,沁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又如何对这些生猪实施检疫检验的?
第四,如果这批生猪经检疫检验合格,是不是应该在根据《动物检疫法》第25条、第78条依法对运输司机处罚后予以放行了呢?为什么却是送食品公司杀掉卖肉了呢?
第五,也是最严重的一点,就是这两车生猪到底杀了多少肉、卖了多少钱?卖的钱养殖户没有收到、运输方没有收到,那么钱哪里去了?
猪被杀了、肉被卖了、钱不见了。但是沁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然还拖着不放被扣的车辆,试问这是哪家道理?他们到底想干什么?!!!
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问题,老断不得而知。但是我很肯定,这注定是不正常的。
|
如果觉得好,就打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