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租车玩消失,转卖再牟利,在焦作多次作案的团伙“栽”了!

[复制链接]
查看: 9454|回复: 0
7白金站友
3101/10000
排名
4014
昨日变化

90

主题

431

帖子

3101

积分

白金站友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101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1: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焦作博爱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打掉一个以抵押车辆为由实施诈骗的团伙,先后赴浙江温州等地共抓获嫌疑人5名。



博爱县公安局接到县某车行焦某某报警,其称2020年6月24日有一名自称车主王某某的男子在其车行抵押一辆黑色轿车,抵押款为12.48万元,抵押期限为两个月,抵押期限到期后,其发现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其意识到被骗了,遂来报案,共计被骗124800元。8月30日,焦作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根据车辆定位找到到焦某某车行的停车地方进行强行收车,双方发生争执,遂报警。



接警后,博爱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民警经过大量工作,发现有多个车行出现有人冒充原车主签字的押借款合同、或者伪造的车主身份证照片等方式,抵押或转押多辆轿车。通过进一步比对核实,确定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李某、张某某等五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着手开展抓捕工作。11月10日上午,通过摸排走访,民警在温县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11月19日,博爱县公安局兵分两路对该团伙展开集中收网,民警远赴浙江温州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刘某,在温县经过大量工作成功抓获李某、张某某。经讯问,该团伙成员对以李某为首、分别伙同杨某某、刘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租赁车辆后伪造证件诈骗抵押车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警提醒,租车公司和抵押公司应完善制度流程,加强对用车人身份、信用状况等信息的核查登记,同时设立有效担保,例如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做好事前风险评估和防范。同时,应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监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联系承租方召回车辆,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市民购买二手车辆同样也要提高警惕,切不可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车辆,防止遭受财产损失。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1 无感无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