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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沁阳市人,武陟法院对我们同村同案同性质又同是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庭判的非法开采案,同案不同判,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是主犯,犯罪情节一样,对我量刑极重判三年,对于的另外两家4人判的极轻判三年、缓刑四年,有失公充,难道不都是中国的刑法吗?(附:我本人非法开采罪判决书和同村邻居非法开采罪判决书)
我本人被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环价值为134.12万元、且已全额退赔弥补非法采矿损失、并将荒坡改造经济林地30余亩,种了大量果树,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武陟县法院对于造成矿产资源破环价值为250.73万元、且未弥补非法采矿损失、年龄比我小15岁的被告人邻居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主审法官相同,犯罪事实一样,更可笑的是另外两家判决在前,同案不同判,裁判结果差别明显,有违公正。
对比三份判决书,我本人积极全额赔偿,积极改造生态环境,这都是另外两家没有的.我们又都是一个村的邻居,案情一样,性质一样,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庭宣判,为什么焦作武陟法院会对另外两家没退赔的能判缓刑而且判的极轻?对我本人积极退赔弥补损失却判的极重呢?做为老百姓,我们不懂法,但这样的判决怎能平民愤?这样的判决让我们老百姓怎样理解司法的公平公正?难道法官引用的不都是中国的刑法?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套路?有什么潜规则?司法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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