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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府院联动交出生态环境保护成绩单 共发布12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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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 15: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3日上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举办联合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检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市中级法院:

办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类型案件430余起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办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类型案件430余起,其中,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7件,对189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700余万元;审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240余起;审理涉及居住环境、农林水利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15件,依法支持了10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6件,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件。

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联合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科研院校建起了“一个中心、一个示范林、七个基地”:即,焦作市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心(和河南理工大学共建),山水林司法保护综合体系沁阳示范林,神农山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教育沁阳基地、焦作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武陟基地、黄河流域•焦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孟州基地(全省首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丹沁水竹焦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博爱基地、黄河•太极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温县基地、沁河水生态司法保护宣传教育沁阳基地、南水北调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焦作基地。

市中级法院还积极参与我市多个地方立法和政策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工作,把成熟的司法经验融入其中,为我市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司法智力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通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相关工作得到了市委的充分肯定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此外,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了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信息共享畅通无阻,业务交流一步到位,对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已经成为我市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检察院:

发现线索455件,立案365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理281件

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共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55件,立案365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理281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24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植补生态公益林15亩,督促清理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13亩,保护耕地155亩,督促清除、处理生活垃圾62242吨、固体废物25695吨。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72公里,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1771.341万元。

市检察院持续开展河湖“四乱”、城市黑臭水体、大运河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环资领域专项活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市检察院多次向市总河长汇报落实“河长+检察长”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并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其他15个单位领导任成员的“河湖长+检察长”制领导小组,定期对焦作境内分包河湖段进行巡查和督导。三年来,市检察院共受理涉及乱占、乱堆、乱采、乱建“四乱”问题案件线索625件,立案97件,发出检察建议79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66件。孟州河道非法采砂案和沁阳天成马业占用河道乱建案获得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市生态环境局:

共下达处罚决定书666起,查封扣押62起

近年来,全市环境执法队伍围绕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立足执法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担当作为,全力助推打好打赢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攻坚执法、水攻坚执法、土壤攻坚执法三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以来全市共下达处罚决定书666起,查封扣押62起,涉嫌环境违法移交公安机关9起,行政拘留7人。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被生态环境部表彰为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先进集体,并被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记集体三等功。

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印发实施《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强化12369热线的汇集问题功能,将群众投诉作为办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2020年以来,共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投诉3954起,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同时,从统计情况看,我市投诉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3132起)较2019年(4909起)大幅下降36%,充分反映了在群众的监督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管下,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在逐步减少,生态环境质量在逐步改善。

焦作市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共5起)

案例1

买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买某某等人在从事皮革染色加工作业当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直接排入孟州市桑坡镇的公共排水沟,经鉴定,非法排放的废水中总含铬量超过国家许可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杨某明知自己的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的条件,仍将作坊租给买某某用于染色加工,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经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几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买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等刑罚,同时分别并处5000元至35000元的罚金;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买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几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黄河中下游流域、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孟州市,该市桑坡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着较大的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警示教育了广大群众,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黄河流域长治久安构筑司法保护屏障的坚强决心。该案先后被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和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2

任某某、魏某某非法狩猎案

任某某、魏某某合谋结伙,趁着夜色,流窜到沁阳市柏香镇,使用头灯、粘杆等工具捕捉小壁虎,总计数量达347只,经鉴定,二人非法猎捕的小壁虎系无蹼壁虎,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二人和检察机关就民事公益诉讼达成协议,共计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2000元,并当场履行。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二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罪后表现等情节,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人既受到了刑事制裁,经济上也得不偿失。

该案系河南省首例小动物保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予以了正面宣传报道。该案的巡回公开审判,起到了维护动物多样化生态、筑牢乡村生态环境安全屏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态质量的作用,被河南省社科院评为2018年河南省十大法治热点案件。

案例3

赵某、钱某、卢某、石某、虞某等15人污染环境案

赵某、钱某、卢某、石某、虞某等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共同商议,共同和分别实施,非法将危险废物从浙江跨省转移到我省濮阳市和我市马村区,组织人员在北山保护区域私自挖坑掩埋。涉案废物经认定系危险废物,全案共计数量达350吨,犯罪后,钱某、卢某、石某、虞某退赔、支付110余万元用于本案环境污染的处置。该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几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性质、犯罪情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钱某、卢某、石某、虞某有期徒刑4年、4年、3年6个月、3年、3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和单处罚金等刑罚。

该案4名主犯被判处3-4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罚当其罪。经由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报道以后,社会影响广、审判效果好、警示意义大,起到了震慑污染环境犯罪、教育广大群众的积极社会效果,被评为2019年度河南省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4

冯某、王某诉沁阳市某网咖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沁阳市某网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当中,空调机身和排风口安装在居民小区内侧墙体上,空调启动时形成的噪音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冯某、王某不堪其扰,提起诉讼,要求移除。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网咖同意进行整改,降低噪音值,后在履行当中自行对上述噪音设备予以拆除。

公民依法享有生态环境权利,侵害他人合法生态环境权益的,受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中注重对当事人合法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考虑该案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促进睦邻友好、维护社会和谐,从而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并最终纠正了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权益的有力支持和坚强保障。

案例5

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诉焦作某铝业有限公司、孟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纠纷案

焦作市两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超标排放烟尘、污水,造成大气、土壤和水体污染,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分别要求两公司停止非法排污、消除损害风险、恢复环境功能,合计损害赔偿请求金额达1800万元。案件一方面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另一方面也涉及“六保”、“六稳”,处理不当将会对复工复产、化解疫情、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市中级法院立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兼顾疫情态势下的经济发展保障,数次组织当事人对话、协商,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经过案情评估和环境评价,认为两公司进行了有效的环境治理,相关环境治理措施得到了地方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肯定,该中心的诉讼请求己全部实现,最后提出了撤诉申请,案件以撤诉结案。

该案系焦作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圆满办结,既警醒了危害生态环境企业,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障了社会公益组织的诉权,又有力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工复产,塑造了良好的营商司法环境。焦作中院在办理该两起案件当中,充分体现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和为民宗旨。

焦作市公益诉讼五大典型案例(共5起)

案例1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孙某顺、李某等二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份,被告孙某顺、李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上刘庄村焦作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私自建立化工设施。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利用夜间生产“甲硫醇钠”(医药、农药产品用的原料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在未处理情况下直接排入厂房北侧两土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生产共造成环境损害价值240.2408万元。

马村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顺、李某连带支付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40.240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马村区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孙某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目前,被告孙某顺主动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30万元,并在《焦作日报》上登报公开道歉,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在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完毕剩余的赔偿金。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尽快采取措施,全面依法履职,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持续发力,使被告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对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同时积极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将履职办案与保护环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厨垃圾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六稳六保”服务企业中了解到德新公司是焦作市政府唯一指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合法公司,于2020年5月,分别与修武县67家餐饮企业签定了餐厨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协议。但实际交付收运的只有14家,日收运量仅300多公斤。其余餐饮企业违反《焦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或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至下水道,或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证收运的养殖户。养殖户利用农用小卡车或三轮车从餐饮企业收集餐厨垃圾,未经处理直接饲喂畜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武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企业、养殖户的违法行为及时监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责任的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监管单位高度重视,修武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户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强日常产地检疫时对饲喂环节的监管,公布举报电话,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承诺书》。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执法人员120余人次,车辆18台次,对餐饮企业的餐厨垃圾开展清查工作。修武县住建局对为民路、文化路等7条道路进行了全面排查,对24处随意倾倒餐厨垃圾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积极向县政府进行汇报,建议逐步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实施统一收运。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由住建局牵头建立了餐厨垃圾行政管理群和餐厨垃圾餐饮企业管理群,通过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将近百家餐饮企业拉入群内统一管理。

通过各部门合力整治,目前修武县域内签署餐厨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协议的67家餐饮企业全部履行协议,同时新增28家餐饮企业签订协议委托收运。德新公司每天餐厨垃圾收集量由原来的300多公斤增加到5000多公斤。

餐厨垃圾不仅会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动物食用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对人民群众的饮食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防未病、治未然理念,通过磋商、建立管理微信群、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力推动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置工作,将餐厨垃圾变废为宝,实现了资源最大化利用,同时也实现了消费者、经营者、监管者各方共赢的效果,也为下一步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3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上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某上为牟取利益,未取得采矿证,雇用赵某云等人在修武县西村乡西村焦坡的崖豁、水渠滑坡处,红岭区域的桑树掌、北营掌、老爷庙以及小孤山区域,实施盗挖山体,破坏林地行为,对区域内的白矸进行开采和销售,致地形地貌景观受到破坏、山体破损、岩石祼露、边坡陡峭、植被破坏,2019年6月15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河南理工大学对赵某上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状况、生态受损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河南理工大学出具《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实际面积33314m2,预算修复地表面积15253m2,实际边坡面积约16807 m2,预算修复边坡面积12680 m2,修复费用为459.5352万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系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提起公诉,同年7月16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0月29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9年12月27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就本案刑事部分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赵某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59.5352万元,并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编制报告费用10.5万元。案件判决后,赵某上等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关于加强北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服务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为北山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市民营造出干净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天蓝地绿水美的生态环境。

案例4

沁阳市天成马业沁河河道乱建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村张某祯、张某军父子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沁阳市王曲乡北孔村沁河河道内投资建设沁阳天成马业(未注册)。经勘查,该处违法建筑位于沁河右岸k17+100河道滩地内,距右岸大堤335米,建有简易彩钢结构房一座、马房一座、遮阳棚一座及跑马场一处,各类违法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占用滩地十五余亩,主要经营项目为马术娱乐。该跑马场对沁河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影响沁河行洪安全。

2019年2月底,河南省检察院将沁阳市天成马业在沁河河道乱建经营的线索作为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移交的第一批黄河干、支流突出“四乱”问题线索交办,焦作市、沁阳市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2019年2月28日对该线索立案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实地查看、无人机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执法卷宗,详细掌握了该起乱建项目形成原因、占地情况、拆除难点、当前状态。于2019年3月15日,分别向沁阳沁河河务局、沁阳市王曲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效果导向,强化跟踪问效,与河长办、河务局、王曲乡政府部门全力配合,统一会诊,统一约谈,统一对策,统一落实,商定联合清除方案和清除计划,步调一致推进问题解决,跟踪问题解决进度,经过不懈努力违建设施被全部拆除,建筑垃圾被清理出河道,15亩河道占地得以恢复。

该案的顺利办理有赖于“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该线索为省河长办正式移交的第一批线索,省检察院对首批移交的问题线索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全程指导,省河长办、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深入现场调研指导。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河长办、沁河河务局、王曲乡人民政府沟通后,制作检察建议书,针对各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保建议内容准确、具体,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与河长办、河务局、王曲乡政府部门全力配合,步调一致推进问题解决,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该案办理机制为解决河道“四乱”问题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例,推动了沁河桥秸秆乱堆、柏香镇伏背建筑垃圾乱堆等“四乱”问题的解决。

案例5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桑某华、某化工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20日左右,沁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二车间生产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化工园区的污水管网中。负责处理污水的某水务公司,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28566立方米废水直接排放,造成沁河等地表水总长度约15公里的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环境损失价值5873234.125元。同时发现,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该化工公司将一车间产生24.22吨危险废物倾倒在厂区内并掩埋,造成3462立方米土壤污染。经鉴定,土壤环境损失价值4435700元。案发后,沁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2020年3月15日对某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桑某华、某化工公司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桑某华、某化工公司连带承担土壤生态环境损失4435700元;桑某华、某化工公司与二车间投资人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某水务公司连带承担地表水环境损失5873234.125元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该化工公司股东桑某丽、葛某威、熊某援、吴某在登记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化工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桑某华、某化工公司、江苏某化工公司、某水务公司对其污染环境行为在河南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1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桑某华等6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76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桑某华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用足用活检察建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果断亮剑,打出检察组合拳,用最严的法治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让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买单。

焦作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共2起)

案例1

新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市境内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9年10月12日凌晨1时左右,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接到12369群众举报:“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泄洪渠内在夜间经常有一辆货车倾倒不明液体,气味刺鼻难闻”。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达后发现在泄洪渠观测井周边残留有“不明液体”,呈强酸性。经对案情研判,初步认定为一起倾倒危险废物案件。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组织精兵强将,在倾倒点连续夜间蹲守十几日。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一辆解放牌货车驶入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泄洪渠观测井附近停车,正在准备倾倒时,被在现场蹲守的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两名作案人员慌忙弃车而逃。经对车辆检查,该车上安装有经过伪装的铁罐,内装不明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并呈强酸性。执法人员立即向修武县公安局报警,对该涉案车辆进行查扣。

经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本案排放的“不明液体”进行司法鉴定,PH检测结果为1.86,苯检测结果为1.18mg/L,鉴定结果表明罐体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

焦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责成修武分局立即配合修武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经公安侦察,新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减少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交给无处理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倾倒。作案人员使用两辆货车在2019年3月至10月往反赤庄达183次之多,参与此危险废物倾倒案的人员共计5人,并全部抓获。

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1.被告人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3.被告人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4.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5.被告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6.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辆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7.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二千八百元,向被告人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四千元,向被告人孙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1.本案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环境意识在不断提升,并积极参与到了环境保护活动中;另一方面说明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最终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公检法高效协作,确保了案件证据的快速收集、快速侦办。

3.办理此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线索高度负责,锲而不舍,夜间连续蹲守,最终查获此起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

4.本案严厉打击了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维护了我市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2

武陟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一案

2021年5月12日晚,接到群众举报,武陟县宁郭镇小麻村南有褐色水直排运粮河。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安排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武陟分局立即赶赴现场连夜进行排查。

检查发现,武陟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随即,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武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武陟县公安局、三阳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当场责令该公司将暗管予以拆除,停止违法行为,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安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控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典型意义】

1.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任何环境违法行为都无处可逃。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紧密配合,案件办理快速高效,严厉打击偷排、偷放环境违法问题。

2.企业经营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泊,为一己之私,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违法排污,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3.本案是对全市排污企业的一个有力警示,所有排污单位要抛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会对守法者护航,对违法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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