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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马村一小区暗藏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多达2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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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10: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马村区**路**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12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21年1月29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12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5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丙先后租赁焦作市山阳区**路**小区**单元**楼**户和焦作市山阳区**路**号楼**楼**室作为卖淫场所,通过在美团注册“焦作市山阳区**店”等方式招揽嫖客,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招募卖淫人员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卖淫项目及价格,提供避孕套等卖淫工具,提供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确定嫖资分成比例。期间,王某丙共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279次,犯罪所得合计259157元。


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王某丙组织卖淫活动而协助其接送、接待嫖客,提供打扫卫生、做饭等服务,并获取报酬。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丙、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大修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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