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选取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附后)予以公开曝光!修武交警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1、2021年12月5日18时50分,都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0***9的小型客车,沿修武县五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丰收路口从右侧超越前方正在右转弯的林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5***0的小型客车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锭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无责任。 2、2021年12月6日00时30分,崔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T***6的小型客车(载乘王某),沿修武县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竹林大道口时,与由北向南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1***2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3、2021年12月19日22时5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T***5的小型客车,沿云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云台大道万善路口时,与行人张某帅相撞,致张某帅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帅无责任。 4、2021年12月1日06时30分许,陈某驾驶豫HP***2的小型客车,沿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竹林大道口左转弯时与沿竹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运河路左转弯的武小云,骑自行车相撞,致武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5、2021年12月2日12时,张某驾驶豫EQ***5的小型客车,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钟步行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周某骑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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