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8月,苏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经共同策划,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架设“猫池”设备,操控大量实名手机卡为他人接收网络账号注册验证码,随后进行出售。其中,三人操控的实名手机卡中附带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745条(含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证件地址),苏某某非法获利8万元、宋某某非法获利4万元、赵某某非法获利4.5万元。案发后,三人均已全部退赔。
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3年7月10日,经解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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