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马村区法院历时10个月有案不立懒政怠政不作为谁来管?

[复制链接]
查看: 3855|回复: 3

2

主题

10

帖子

5360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360
QQ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6 17: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村区法院历时10个月有案不立懒政怠政不作为谁来管?

      前记:本应是一个正常的侮辱诽谤罪的自诉案件,在所有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在公安机关已经锁定被告人相关口供,并且明确告知原告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治安案件, 而是已经构成了刑事自诉案件后,在和马村区法院刑庭法官周荣沟通十多次, 事发10个月,却立不了案,马村法院相互推诿,敷衍,扯皮,踢皮球,给受害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4月26日,6月28日在马村法院接待大厅两次当面向马村法院梁战胜院长询问此案进展,8月12日又向负责此案法官周荣当面询问此案进展未果,答应在8月20日之前会回复我,截止20日下午18点,未能得到任何回复。现通过正当途径向焦作中院,检察院,纪检部门,人大监察委,政法委,信访部门,网络平台同步实名制反映此案详情,希望马村法院早日依法依规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我叫冯XX,男,43岁,焦作市马村区XX村人,身份证号码 41080419820921XXXX,2024 年12月25日,一个完全陌生的女主播在抖音平台上无端发布多个视频对我进行辱骂,诽谤,造谣,经初步确认后我和她素不相识, 更无任何纠纷。第二天我去马村区待王派出所报案后,时任指导员尹小飞在多方调查取证后明确告知我这是一起侮辱诽谤罪的自诉案件,已经不是普通的治安案件了,建议我向马村区法院提起自诉,到时候法院会和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口供证据材料的对接。


    2025年1月8日,在马村区法院民事立案庭禹春慧庭长的介绍下,刑事立案庭周荣法官正式的接受了我的自诉书,两天后去待王派出所调取了双方的笔录材料,初步认定了符合侮辱诽谤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246条关于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下列两起即可认 定:

一,同一诽谤辱骂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 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 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李某某在待王派出所做的笔录明确显示单条视频的浏览量已经达到了7800 次,原告遭受如此无妄之灾后也严重失眠,狂躁,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去焦作精神病医院进行了心理健康临床症状测评,结果为有重度抑郁症和重度焦虑症,并且开具了相关药物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已经完全符合侮辱诽谤罪的两条实际情形。


     但马村法院刑事立案庭认为7800次点击量不是真实有效的点击次数,得祛除掉原告和被告自己点击,或者其他恶意刷的次数,于是又让我递交了一份申请,通过马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和抖音官方对接,查询后台大数据的实际点击量,因牵扯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技术手段,原告提供证据存在困难,无法自行和平台进行对接,根据相关规定,只能由法院和公安机关结合,协调平台进行后台数据的取证。我也同步向马村区法院刑事立案庭提供了近期两起侮辱诽谤罪自诉 案件成功案例,一个是山东大衣哥, 一个是知名女明星杨幂,都是去法院自诉后, 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最后判决胜诉,造谣诽谤者受到了刑事和民事的处罚。


    关于自诉人取证困难,法院应该主动和公安机关结合,协助自诉人取证的相 关法律,请参照以下三部条文:


一,2023年9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 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1条。


二:《刑法》第246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 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但在本案中,事发10个多月,马村法院一直懒政怠政不作为,没有和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协调, 仅仅是4月15日前去马村公安分局待王派出所门卫处发了一个函,由值班民警进行了签收,现场没有见到负责人,后期也仅仅依靠电话联系,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导致一起证据确凿的案子的却有案不立,现在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请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本材料于2025年8月24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反映后,第二天马村法院田英明专员和刑庭法官周荣联系我后给予三点表态:一,此案现在已经由院长主动向马村区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通过向上级部门寻求业务指导后,积极主动和公安机关沟通,争取早日拿到抖音平台后台相关侵犯本人名誉权的具体数据,二,在约谈期间,经过电话确认得知,马村法院田姓专员正在焦作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对接,三,马村法院是首次接到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的自诉案件,没有和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协调的任何渠道或者先例,请我理解并再给予一定的时间来进行相关的对公衔接,因此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能有任何的瑕疵。我本人表示认可,期盼能够早日推动此案进展。
     但截止10月25日,马村法院院长和刑庭法官周荣已经完全不接本人电话,打了几十个都不接。本人也在七月中旬和八月下旬去人民路上的焦作中院信访大厅进行情况反映,九月底也去马村区纪委反映,(因为马村纪委在马村法院派驻有纪检组长),均都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无奈只能发到网络求助焦作中院和政法系统领导们关注,早日还原告清白,惩恶扬善,给予违法犯罪人员惩罚!
                                                                            反映人:冯XX
                                                                            电话16603917123
                                                                            2025年10月24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无感无感

2

主题

10

帖子

5360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360
QQ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6 17:35 | 只看该作者

2

主题

10

帖子

5360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360
QQ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6 17:36 | 只看该作者

2

主题

10

帖子

5360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5360
QQ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5-10-26 17:37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